临夏回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收容、认领和领养第三十二条有效公安部门应当按照远离城镇和村庄的原则,合理规划犬只收容留检场所,负责收容、留置、检验、处置流浪犬只和养犬人自愿送交的犬只。犬只收容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配备符合需求的犬舍及无害化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