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三十一条有效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同时养犬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到犬只收容留检场所,进行传染病检验,并将检验情况载入犬只登记电子档案。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