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在严格管理区域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

(二)应当用犬绳牵引犬只,小型犬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大中型犬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一米,并为犬只佩戴嘴套;

(三)在楼道、电梯、人行天桥及其他拥挤场合,应当采取怀抱或者收紧犬绳等措施,预防犬只伤人;

(四)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除导盲犬和辅助犬外,不得乘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车时需征得驾驶人员同意;

(六)应当为犬只佩戴粪兜,或者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七)有效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等扰民伤人行为;

(八)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拴养或者圈养,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