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八条有效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的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九十天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