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的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九十天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