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登记和年审第二十四条有效一般管理区的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严格管理区,养犬人应当持有《动物免疫证》;未持有或者未办理《动物免疫证》的,滞留九十天以上应当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和接种。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