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登记和年审第二十五条有效犬只《动物免疫证》由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养犬登记证》由公安部门统一印制发放。遗失或者损毁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原发证部门补办。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设立由公安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办证窗口,统一进行养犬管理登记、免疫等工作。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