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养犬登记实行年审制度。养犬人每年于《养犬登记证》上年度年审日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携带犬只及《动物免疫证》到犬只登记部门进行年审。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