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登记和年审第二十条有效公安部门收到单位、个人养犬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需要进一步核实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养犬人说明理由。公安部门应当准予登记的,发放养犬登记证;对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依法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申请人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置结果反馈至公安部门。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