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登记和年审第十九条有效个人饲养犬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身份证明;(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固定住所;(四)取得《动物免疫证》,并植入电子标识;(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