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个人饲养犬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的身份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固定住所;

(四)取得《动物免疫证》,并植入电子标识;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