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登记和年审第十八条有效单位饲养犬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具有独立场所及犬笼、犬舍、围墙等设施;(三)取得《动物免疫证》,并植入电子标识;(四)有养犬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