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单位饲养犬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具有独立场所及犬笼、犬舍、围墙等设施;

(三)取得《动物免疫证》,并植入电子标识;

(四)有养犬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