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严格管理区内未登记的犬只,自取得《动物免疫证》之日起十五日内,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犬只登记部门办理养犬登记。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