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后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等免疫接种,取得《动物免疫证》、植入电子标识。

犬只免疫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