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居(村)民委员会、社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养犬行业协会等组织在各自的公约、章程中可以对养犬行为作出约定,引导、督促养犬人依法文明养犬。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