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狂犬病等疾病的预防宣传教育;(二)人患狂犬病等疫情的监测;(三)人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应、运输、保存、使用;(四)狂犬病患者的诊治工作;(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