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质询第五十四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30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