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遵守会议纪律,依法行使职权。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议召开前应当由选举单位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办理请假手续,会议期间应当由所在代表团向秘书处办理请假手续。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由秘书处向主席团报告,并向全体代表通报。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