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不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省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不是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参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