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十七条有效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有关重大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有关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