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城市三级医院应当采取组建医联体、人才共享、技术支持、专科联盟、远程医疗、组织培训等方式,帮助县级医疗集团提升医疗服务能力。

省级专科联盟应当以分级诊疗病种诊治和县域医学中心、医疗救治中心建设等为重点,采取专科共建、手术示教、业务培训等措施,带动县级医疗集团提升服务能力。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