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障和促进县域医疗卫生一体化办法/第三章 服务提升第十条有效县级医疗集团应当制定县级医疗集团内部县、乡两级疾病诊疗目录,完善县级医疗集团内部和县域向外转诊规范,建立双向转诊平台,开通双向转诊绿色通道,优化转诊服务流程。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