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障和促进县域医疗卫生一体化办法/第四章 支持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医疗集团应当在保证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的前提下,在编制总量内对人员实行统一管理、使用和调配,人员编制调整情况应当报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