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适应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制度和薪酬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将医疗服务收入在扣除成本并按照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用于人员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医疗卫生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优惠政策,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其薪酬待遇应当不低于在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