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障和促进县域医疗卫生一体化办法/第四章 支持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乡村医生收入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专项补助、岗位补助以及承担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补助、医疗收入等组成。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乡村医生岗位补助标准,建立乡村医生收入和老年退养村医生活补助定期增长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核算乡村医生补助经费时,凡按照服务人口核算的补助经费,服务人口不足800人的,按照800人补助标准核定并补足。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