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障和促进县域医疗卫生一体化办法/第四章 支持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常住人口较少、居住分散的行政村,采取设立中心卫生室、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或者开展巡回医疗的方式,为村民提供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