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障和促进县域医疗卫生一体化办法/第四章 支持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加强中医院和基层中医馆建设,建设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的公立中医医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立中医药综合服务区(中医馆),为基层群众提供中医药服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