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医疗卫生资源和养老服务资源,保障和支持县级医疗集团提高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老年健康服务。

鼓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与敬老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进行服务融合,为老年人群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