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障和促进县域医疗卫生一体化办法/第四章 支持保障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医疗卫生人员培养规划,建立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分布均衡的县域医疗卫生队伍,加强全科医生的培养和使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