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障和促进县域医疗卫生一体化办法/第四章 支持保障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县域医疗卫生财政投入。新增政府卫生投入,重点用于支持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城市社区卫生、中医药服务和基本医疗保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