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市场监管、旅游安全和旅游形象推广等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旅游业发展。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