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将旅游业作为战略性支柱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全域旅游,建设旅游强市;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促进旅游业和相关产业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