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消费和经营第十七条有效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水下、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其安全设施、设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并在有效期内使用。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以及利用废弃矿山、工厂等开发建设旅游项目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