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消费和经营第十六条有效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经营、明码标价,公平交易;(二)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三)严格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标准提供服务;(四)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五)尊重旅游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六)尊重旅游者的民族风俗习惯;(七)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