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乡村旅游发展的政策,合理安排乡村旅游服务设施用地,加强对乡村旅游的推介,为乡村旅游经营者提供培训,提高乡村旅游经营服务质量。

鼓励城镇和乡村居民依法从事餐饮、民宿、土特产等旅游经营。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