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汛期未加强城镇易涝区域排水设施全面检查、维护和清疏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