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排水许可证的;(二)不按照规定收取污水处理费,或者拒交、截留、挪用污水处理费的;(三)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