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工程施工影响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或者未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