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水户或者运行维护单位未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并履行报告义务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