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自建排水设施的排水户未履行管养责任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