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自建排水设施的排水户未履行管养责任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