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未按要求履行日常维护责任,保障设施正常运行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