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