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