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