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排水户未重新申请排水许可证或者未申请变更登记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