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排水主管部门统筹全市城镇排水工作,制定管理标准,监督、指导、协调区排水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城镇排水管理工作。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排水管理工作,落实规划建设,负责市政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市、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排水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