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工作的领导,将城镇排水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城镇排水设施建设与改造,保证排水设施的资金投入。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