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