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同时设计、建设、投入使用配套排水设施或者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建或者重建;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