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政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由排水主管部门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排水干线管道两侧各五米以内和排水支线管道两侧各三米以内;

(二)排洪渠(沟)按自然资源部门划定的用地红线确定或者两侧五至十米以内。

市政排水设施属于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按照水利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涉及公共安全的排水设施,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