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行与维护第三十七条有效在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与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景观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原有未经批准建设的应当退让出保护范围。在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开展修筑桥梁、道路,铺设地下管道、线缆等施工活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市政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