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行与维护第三十二条有效排水设施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运行维护和管理责任:(一)市政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由区人民政府委托专业机构负责。(二)排水户红线范围内自建排水设施的管养由排水户负责,红线范围外自建排水设施的管养由市政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负责。产权不清晰且历史遗留问题严重的区域,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统筹实施。(三)管渠、检查井、泵站等排水管网清理所产生的淤泥,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处置。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